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公布,自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修改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苏财税〔2011〕35号)文件规定,自11月1日起,江苏营业税起征点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一、 营业税起征点只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实施细则的第九条对“个人”明确界定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这个政策主要是针对个人以及个体商户的,对单位纳税人均不适用。按照税法规定,这类小微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只有营业额达到一定数量,才开征营业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鉴定,税务部分有个系统的界定标准,原则上生产型企业月销售额50万以内,销售型企业月销售额80万以内,就算是“小规模纳税人”。
二、 营业税营业额及起征点的确定
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当期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合计”即指一个纳税人当期所有营业税应税收入,既包括不同税目又包括同一税目中各子项的营业额之和,而不能拆分为几项营业额分别衡量是否达到起征点。现月起征点为20000元,某个体纳税人当月取得餐厅营业收入16000元,取得住宿营业收入7000元,合并计算后为23000元,已达到起征点,而不能区别餐饮收入、住宿收入分别衡量,认为没有达到起征点。
与起征点相关营业税的征免税规定。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税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起征点不同于免征额。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有关营业税营业额的组成等事项,均按相关税法规定办理
三、起征点提高能省多少税
营业税起征点的提高,对于小型微型企业来说,究竟能起到多大减负作用?
案例:某理发店,每月经营收入为19000元,该店需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根据以前的规定,它已超过5000元的营业税起征点,需缴纳营业税:19000×5%=950元。而按现在的规定,它未达到营业税征收起征点,无需缴纳营业税,每月省去950元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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