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权限、委托期限; 3、《资金数额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6、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